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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3年天津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闻来源:人力资源部    发布时间:2023-11-09 12:06:29    点击率:1841
各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高校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人员范围
    截止到20221231日前补充到我市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等院校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尚未取得与现教学岗位相一致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在岗教师,由任教学校统一组织,向市教委或依法受市教委委托的普通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申请条件
    (一)师德表现
    申请人应当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无不良品行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学历
    申请人应当具备《教师法》所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
    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条件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2.申请人应按规定参加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1)申请人可参加由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及考核,考核合格颁发《教育理论合格证书》。
    (2)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的通知》(教师厅函〔201610号)精神,《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与各省(区、市)高校新入职教师培训证书效力相同,可作为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的依据。持有《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可不再参加天津市高等学校师资培训中心统一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
         3.申请人应持有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4.学校应通过年度教学考核的方式对申请人教学能力进行考核。
    (四)教学经历
    申请人应在近3年内,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教学工作不少于一个学期,或独立开设过一门课、独立承担一个学期以上的实验课教学工作,并经教学考核合格,其中至少有一学期内课时不少于30学时。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由医学院校兼聘副教授、教授职称的医生,应在近3年内连续从事学校教学计划内的以大学专科及以上层次的学生为对象的临床教学工作,并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
    三、认定程序和须提交的材料
为方便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采取学校统一部署、个人网上报名、学校网上确认后统一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的方式。
   (一)认定程序
       1.申请人网上报名(1199:001115日)。申请人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s://www.jszg.edu.cn),在网站首页点击“网上办事”,然后点击“教师资格认定—在线办理”后进行账号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照系统提示填报信息、提交认定申请,并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必要的纸质申请材料。
       2.学校网上确认(1116-1122日)。学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认定条件的予以确认,申请教师于1123日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学校主楼933室。由学校统一报送至上级,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教育教学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后,提出专家审查意见,填写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有关栏目内,并签字盖章。
       3.教师资格认定。市教委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认定结论,对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将相关材料归档保存。
    (二)须提交的材料
        1.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该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如有需要,香港和澳门申请人可通过所在学校联系认定机构,协助提供申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相关函件。
内地(大陆)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情况由政府部门进行核查。(各系部须就掌握的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情况出具说明。)
       2.在网上报名阶段,学历信息经由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毕业证书;学历信息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国(境)外学历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
       3.在网上报名阶段,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经由系统比对核验成功的,无需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比对不成功的,应当提供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具有副教授、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人员普通话可免测,须提供职称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免测依据材料复印件。
       4.《教育理论合格证书》或《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由本人填写,经学校人事部门审核盖章的《天津市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补充登记表》(承诺部分需申请人签字、教学情况一栏须加盖学校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等教学主管部门印章)。
       6.近期正面免冠1寸白底彩色照片1张(用于制证,须与网上申请时上传照片一致。受市教委委托的普通高校由本校留存,待制证时使用)。
       7.所在单位提供与申请人办理聘用手续的复印件。实行事业编制和人员总量管理的单位,须提供聘用合同或经市人社局备案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名册等聘用手续的复印件;存在劳动合同制管理用工的单位,须提供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除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医生外,以上材料均须体现出申请人聘用在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提供关键信息页的复印件即可。(由学校提供)
    学校作为确认点,应根据网上确认情况组织本校申请人纸质材料统一报送工作,对于系统内显示“已核验”的申请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以上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学校人事部门印章。学校应对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人名册上加盖学校公章和法人名章。
    四、工作要求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申请人应准确如实填写并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请申请人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网上申请和材料提交,因个人原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请的,本年度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
    (二)学院将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对于已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如有按照《教师法》第十四条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应给予丧失或撤销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的,应按照《市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教师资格丧失和撤销工作的通知》(津教政〔202014号)要求,我院将及时将情况上报市教委,按照法定程序处理。
 
 
 
                                        人力资源部
202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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